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根据财政部(200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6号令)、《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第48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4)《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5号令)、《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各项经费拨款形成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归属为学校所有的资产。
学校国有资产按经济性质分为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按表现形式分为流动资产、长期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执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合理配备、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根据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地使用资产,促进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效结合的工作机制。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对学校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实现保值增值,促进学校资产、资源的整体优化。
第五条 学校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评估与清查、资产报告与信息管理、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监督管理与奖惩等。
第六条 学校设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对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是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全校国有资产统一协调管理工作。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使用单位按照条块结合、各负其责的原则进行国有资产管理。
第七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由分管副校长担任副主任,其成员由校长办公室、监察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保障处、基建处、信息化建设管理处、图书馆、桥头校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确定学校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边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并监督、评价归口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审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就其结果和建议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的购置、登记、调配、使用中的维护维修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学校国有资产的产权纠纷等问题。
(三)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并按程序进行处置;会同有关部门调剂闲置资产,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效用。
(四)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的产权管理。代表学校签订经营性资产(主要是经营性房产)的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的合同,并对投入经营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五)与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全校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信息、数据的统计报告,编制国有资产统计报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七)负责学校资产信息化平台建设与日常维护工作,并负责对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价与绩效考核工作。
(八)根据学校有关预算计划,协同招投标中心做好物资设备、服务等的招投标工作。参与学校所有招标(采购)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九)负责学校与资产管理、招标采购工作有关的合同管理。
第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调配、分类归口管理的工作机制,资产的使用和归口管理部门在国有资产管理处的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履行其分类资产管理工作的职责:
(一)校长办公室负责校名、校牌、标识、校誉类无形资产的管理。
(三)科研处负责全校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管理,负责科学技术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推广与转化。
(四)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实验中心等教学和科研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校教学和科研类资产的日常使用管理;负责教学和科研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实验室教学和科研资产的流向管理和清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教学科研类资产信息。
(五)后勤保障处负责全校地上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地上构筑物、地下各类管道、林木、车辆、除办公家具外的家具桌椅(包括但不限于教室课桌椅)等实物资产的具体管理。
(六)基建处负责学校在建、已竣工但未移交的房屋、构筑物等资产的管理。
(七)学校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类(包括电子图书、数据库等)资产的登记、验收、管理和清查;负责图书类国有资产报损、报废的初审;负责图书类资产流向管理和清查等。
(八)信息化建设管理处负责学校各类网络资源的管理,重点是主干设备、网络管线的管理;负责一卡通系统硬件环境和线路的维护、维修工作。
(九)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监控设施及其联动设备的日常管理。
(十)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管理除以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管理外的学校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中央空调、分体空调、电梯、办公设备和家具等。
(十一)学校各部门、各学院负责本部门工作人员的办公设备、家具和其他资产的日常管理。
(十二)监察处、审计处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监督、审计职责。
第十条 学校资产实际使用单位对相应的资产负有直接保管责任。建立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资产实际保管使用人为直接责任人的资产管理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资产明细账,定期与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核对,做到账、物、保管使用人相符。
(二)负责本单位实物资产的申购、领用、保管、内部调拨、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主动接受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及业务指导,服从学校对本单位闲置资产的调拨。
(四)在本单位资产发生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时,应及时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确定一名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所在部门、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正确运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按系统设定的权限及时了解和反映本部门国有资产变动信息。
(二)协助资产管理部门做好本部门新增资产的验收、登记以及日常维保工作。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账、物的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在资产登记状况发生变化时负责及时办理校内调拨手续,修改资产的存放地和保管使用人,更新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信息,做到账、物、人准确一致。
(四)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的申报工作,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技术鉴定。
(五)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定期和不定期开展本部门国有资产清查盘点工作。
第十二条 资产实际保管使用人是指专门负责保管或使用学校相应国有资产的在职教职工,其主要资产保管责任是:
(一)熟悉、掌握并贯彻执行资产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确保所保管使用资产的完整与安全。
(二)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与工作流程,充分合理地使用、妥善保管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对所保管的大型仪器设备根据学校相应管理办法做好开放共享。
(三)积极配合资产管理员做好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工作,保证账、物、保管使用人的一致。
(四)认真做好保管资产的维护保养,保证资产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出现故障时及时办理维修申请。
(五)对所保管使用的资产发生人为损坏、丢失、被盗等意外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必须配合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查明情况,并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根据教学、科研等事业发展需要,依据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建、调剂、接受捐赠等方式或途径配备资产的行为。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配置原则是依法配置、保障需要、科学合理、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第十四条 学校切实加强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可行性的论证。国有资产的购建,应在学校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解决,每年用于购建国有资产的预算经费与计划编制要同步进行。对于年度预算经费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见的事项需要追加资产配置预算的,由相关部门提出资产配置申请,按预算编制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学校各部门的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对没有配置标准的从严控制。各部门资产购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等各方面的需要;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通过市场购买服务的成本较高;经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论证确需购建的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各部门不论使用何种资金购建资产,均按照政府采购及南京财经大学的有关规定、办法要求的方法、程序进行。购置资产的基本程序:
(一)填写南京财经大学招标(采购)项目立项审核表。
(二)招投标工作小组通过例会确定立项及采购方式,采用特殊的招标采购方式需报校招投标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三)按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之内的,报政府采购中心。
(四)按规定属于学校自行采购的,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招标、采购。
(五)招投标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分别办理招标、采购事项,购置资产。
第十六条 资产购置完成后应对新增资产及时进行验收。项目采购金额小于10万元的,由项目使用、承办单位自行负责验收;项目采购金额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由项目承办单位组织项目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等相关部门人员和有关技术专家,按有关标准及合同进行验收。验收的基本规范:
(一)资产验收应对资产的数量、质量、附件、资料等逐一认真检查,登记备案。
(二)仪器设备等资产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合同和技术说明书。现场验收时逐条检验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性能,其验收的图片及相关的技术资料等随验收记录一并存入档案。
(三)对于所购资产到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两个月后仍未组织验收的,学校有权收回有关资产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验收结束后,验收组织单位需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验收报告;大型、贵重设备、工程项目还需向校档案室提交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
第十七条 所购建的资产经过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资产的相关信息,对相关资产进行统一编号。资产入库时兼职资产管理员或申购人应提供购货发票、验收记录及相关合同等文件,并明确资产的实际保管使用人,办理资产入库手续的经办人对入库资产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物等自建形成的资产,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办理财产移交和权属证书,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及时做好该类资产的使用登记和会计入账工作。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学校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学校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占有使用,并按高校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价入账。
第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校内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其中校内自用资产使用管理包含维护保管、资产变更、清查盘点等行为。
第二十条 各资产使用单位的兼职资产管理员、实际保管使用人应经常检查并保持在用资产的完好,并做到资产合理流动,资源共享。发生资产增、减等变动事项时,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入账或销账手续。
各资产使用单位应切实加强对自用资产的保管和维护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爆、防潮、防尘、防锈、防蛀以及防范自然灾害等基础性工作。对自用的精密、贵重及易发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要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指定专人负责技术指导和安全工作。经常对使用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良好,防止事故发生。购置的古籍、书画作品、文物、陈列品及购置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人员和资产使用人员调动、变动时,要及时办理资产变更交接手续。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善,相关人员方能办理调动或变动。对账物不符的,必须书面写出情况说明,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作相应处理。学校内部因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进行资产调拨,应符合如下规定和程序:
(一)学校机构调整时,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资产清查,办理资产的调拨手续。
(二)资产使用、管理人员岗位变动时,应在本部门的安排下和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三)教职工在校内岗位变动或调离学校、退休等事宜,部门资产管理员应及时敦促其办理资产交接,变更国有资产管理系统的数据信息,人事处收到资产交接确认凭证后办理正式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各资产使用单位要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使用状况进行清查盘点,查明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资产保管使用人是否变动。在保证学校财务处资产总账和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一致性的基础上,各资产使用单位建立资产二级台帐。
第二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无形资产的使用管理,规范属于学校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它无形财产权利的使用,防止无形资产被滥用和流失。
学校所属单位、部门或个人在从事科技、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活动中,未经学校授权或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学校的校名、校牌、标识、校誉等无形资产。经授权或批准后使用的,应当根据有偿使用的原则,在授权或批准的范围、期限内使用,所产生的收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土地使用权、财政拨款和维持事业正常运转、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房屋、设施、设备等各类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也不得出租、出借和提供担保。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应严格执行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在严格论证的基础上报批。其中: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的,须经教育厅直接审批并报省财政厅备案;出租出借资产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的,须经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不改变国有资产原有使用功能的季节性、临时性出租出借(不超过三个月)行为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必须按照《南京财经大学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并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合同文本格式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其中,房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其他资产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学校将房产、车辆、场地等国有资产承包给他人经营获取收益的,视同租赁行为,应按省教育厅有关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科学论证、公开决策的基础上,可以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注册登记独立核算企业。根据省教育厅要求,提出对外投资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审核或者审批。
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及监督部门要加强风险控制,对投资资产的经营和收益分配进行严格考核和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出现资产损失的,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控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对外捐赠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学校对经批准同意处置的国有资产,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公开招标、协议转让、拍卖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主要包括:单位闲置资产;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经过论证、评估、技术鉴定,并履行审批手续。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不得处理相关会计账务。对经批准处置的资产由归口管理部门集中、公开处置,规范操作,处置所得一律上交学校财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涉及法律诉讼的国有资产,诉讼期间不得申请处置,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学校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须经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批准核销。
(二)学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上的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处置单项或批量价值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事项,报省教育厅审批。
(四)学校处置一般性家具用具、低值易耗品等批量价值在10万元以下以及单价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事项,由学校审批,报省教育厅备案。
(一)资产使用部门填写《南京财经大学资产报废、报损申请表》。
(二)一般性通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申请部门聘请三名以上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在申请表上签署鉴定意见,经申请部门领导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组织现场查验。
(三)专用设备的报废、报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联合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资产使用单位组织相关专家或委托国家专业技术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对未到使用年限提前报废的资产,必须经过专家技术鉴定,并提交资产报废的专项说明。
(四)申请盘亏、报损、报失的资产,由相关资产使用单位提供损失情况说明以及有关鉴证证明(如公安部门的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和单位内部的公示材料、责任认定和内部核准文件等。
(五)国有资产管理处将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初审,提请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报省教育厅及财政厅审批。
(六)国有资产管理处依据省厅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按规定的资产处置方式相关资产进行处置,处置收入上缴学校财务,在“江苏省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注销所处置的资产,将所有与资产处置相关的文件资料存档。同时将省厅资产处置的批准文件报财务部门做资产核销的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是指学校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以资产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部分。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学校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教学实验用房、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出借等方式,向承租单位和个人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学校单独对外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三)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资产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代表国家对本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享有收益权。学校国有资产收益按照事业单位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关于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及时上缴国有资产收益。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资产收益可以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取相应的收益管理费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学校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不得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是指学校在上级主管部门和自身需求下,按照规定政策、程序和方法,对本单位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真实反映单位国有资产占用使用状况的工作。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资产清查工作按照《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绩〔2007〕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资产信息管理是指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学校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九条 学校使用“江苏省省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进行动态管理。校内各单位要配合职能管理部门,规范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以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十条 学校对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报表格式及内容定期做出报告。学校报送的资产报表应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同时对国有资产的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文字说明。
第四十一条 学校各资产使用单位及工作人员,有义务和责任管好、用好国有资产,维护其安全、完整。学校结合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兼职资产管理员制度,将资产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二条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追究和损失赔偿制度。对因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行政负责人,学校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国有资产的,除赔偿损失外,同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行政处分。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立国有资产管理的奖励制度。年终对各部门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考评,对国有资产管理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三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认定,上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追究部门行政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一)未按其职责要求进行资产管理,对资产流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造成资产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出租出借、对外投资经营的。
(五)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六)对资产收益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按规定收缴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切管理和使用本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如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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