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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南京财经大学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8-04-27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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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财经大学资产移交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因机构设置的调整、办公场所的变动、人员岗位调整和人员退休离职等过程中的管理疏漏而导致学校资产流失,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包括:

1、固定资产,包括教学仪器仪表、设备、家具等单价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

2、资产附属物,包括资产管理的账与卡,箱、柜、门的钥匙,各类设备的使用密码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资产移交内容包括:资产使用机构的变更、资产存放地点的变更、资产使用保管人的变更、离校人员资产的清理和收回,以及资产管理台账的变更等。

第四条因机构设置的调整、办公场所的变动、人员岗位调整和人员退休离职等产生的资产移交,均应统一遵循“先交接,后到岗(离岗)”的原则,即资产移交、调配手续为上述变动的前置程序。

二、机构设置调整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的机构设置调整是指经学校批准,校内处级(院级)单位进行合并、分设、撤销或新设等机构的调整行为。

第六条学校机构设置调整时,其资产由各相应调整机构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其他任何单位及个人均无权擅自调配或处置所涉及的资产。

第七条学校机构设置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保管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机构合并。在机构合并前,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核查时,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应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上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核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机构合并的实物移交时,原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资产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现场交接,并在交接同时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移交完成后,新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机构合并后的单位负责人有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对本单位现有资产进行重新调配,调配结果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并将富余资产上缴国有资产管理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对新成立机构的资产进行重新确认、立户建账。

机构合并,原则上暂不新增资产。

第九条机构分设。在机构分设前,原单位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资产核查应做到帐实相符。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应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上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核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

机构分设时,国有资产管理处应在尽量不改变原保管责任人的前提下,根据各分设机构的工作需要,协调原有资产的分割与调配,原单位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各分设机构的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共同办理资产交接工作。移交完成后,新单位的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对移交后的资产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交接工作完成后,国有资产管理处对新机构的资产进行确认、立户建账。

分设机构如需新增资产,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新增资产购置计划,经论证、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或购置。

第十条机构撤销。原单位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在接到机构撤销通知后,应立即对本单位的资产进行逐一核查、登记,并在核查结果上签字、盖章,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出现资产损坏或遗失,经资产保管人签字确认后上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对上报结果进行现场复核,核查与复核结果同时存档。复核后的资产,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在全校范围内重新调配。

第十一条新设机构。新设机构的资产负责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新增资产计划,经论证、审批后,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调配或购置。

第十二条各相关机构应在设置调整后的15日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填写机构设置调整资产划转单(见附件),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资产信息的调整,如相关各方拒绝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的资产购置事项。

第十三条机构设置调整后,涉及到公共场所的或没有明确保管人的固定资产,由调整后的单位负责人指定保管人,行使相应管理职责。如若不能及时确定资产保管人,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的资产购置事项。

三、办公场所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四条办公场所变动是指学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不同的部门(学院)间重新调整办公场所。办公场所调整后,在资产移交、调配手续正式办妥前,原单位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对原单位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资产的原保管人对自己使用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负责。

办公场所变动实物交接时,原单位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新单位负责人和兼职资产管理员应共同现场交接,填写资产划转清单(见附件),并在交接同时实现管理责任的转移。

第十五条办公场所变动后的资产交接,一般应在十五天内完成。办公场所变动相关各方如不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的资产购置事项。

四、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时的资产移交管理

第十六条人员校内岗位变动,是指本校在编在岗人员因工作需要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的情况。

第十七条人员校内岗位变动,需要办理资产转移交接手续。岗位变动的工作人员,是其原使用(或保管)资产的移交主要责任人。

第十八条教职工岗位变动时,应将其保管和使用的学校各类资产移交给本单位的兼职资产管理员,由兼职资产管理员按照资产账目逐一核实无遗漏后,经本单位资产负责人、兼职资产管理员以及保管使用人在资产交接清单上签字,交国有资产管理处核对。

第十九条校内岗位变动人员,应在接到岗位变动通知后十五天内办结资产移交手续,然后转赴新的工作岗位。资产移交时,行政管理人员个人办公使用的台式电脑(包括显示器、键盘、主机等不可拆分)随本人岗位的变动而移动(特殊岗位除外),其余资产(包括办公家具),均应留原部门继续使用。逾期一个月未办结移交手续的,学校将暂停相关部门的资产购置事项。

第二十条教职工在校内调整工作岗位时,利用科研经费、人才引进经费专项资金购置的手提电脑,一般仍由教职工本人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人员岗位变动后出现富余资产,应交由国有资产管理处重新调配使用。

五、人员离校时的资产清理和移交管理

第二十二条人员离校,是指本校教职工因工作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不再在本校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调离本校或辞职,办理离校手续时,必须将其名下的资产进行清理和移交,否则国有资产管理处不予办理相应的离校手续。离校人员的资产清查后,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办理报废手续,留在原部门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其余资产应全部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单位兼职资产管理员应主动协助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退休人员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同时办理资产清理移交手续。符合报废条件的资产办理报废手续,留在原部门继续使用的资产办理移交手续,其余资产应全部移交给国有资产管理处。未办理资产清理移交手续的,该退休人员的退休离校循环单上国有资产管理处将不予签字盖章,人事处不予办理退休手续。

六、附则

第二十五条部门(学院)校园内发生的资产遗失应及时报警,同时向本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处报告。对于因保管人的责任造成的资产遗失或损坏,应由责任人赔偿,根据资产使用年限及损坏程度,确定资产保管人折价赔偿的金额。具体赔偿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一)丢失、损坏投入使用一年内的固定资产,应全额赔偿。

(二) 丢失、损坏投入使用一年以上且在折旧年限以内的固定资产,按折旧后余额计算赔偿数额。

固定资产损失赔偿金额=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原值÷折旧年限×已使用年限

最低赔偿额不得低于固定资产原值的2%。

(三)单价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固定资产的丢失或损坏,需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其赔偿金额。

(四)特殊固定资产或特殊情况下赔偿金额,需报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范因校内机构设置的调整、办公场所的变动、人员岗位调整和人员离职退休等事项所涉及的资产清理、转移和交接事宜。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上述资产清理、转移和交接事项,必须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形成有效的联动机制。具体包括:

(一)校内机构调整、办公场所变动事项,需要校长办公室和后勤保障处及时将机构调整方案、办公场所分配或变动方案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由于中层干部调整所涉及的人员校内岗位变动事项,需要组织部及时将有关中层干部调整文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三)一般工作人员校内岗位变动事项,需要人事处及时将有关人员校内调动文件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

(四)人员离职、退休等涉及人员离校事项,人事处开具的离校人员离校手续循环单上,应设置国有资产管理处签字盖章栏。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校内机构设置调整、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和人员离校等情况下的资产移交管理。学校控股法人单位在资产管理过程中涉及到上述情况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机构设置调整、办公场所调整资产划转单

部门(学院)盖章(转出方): 部门(学院)盖章(转入方):

转出方资产管理员

(签字)

转入方资产管理员

(签字)

转出方部门负责人

(签字)

转入方部门负责人

(签字)

资产编号

资产名称

规格型号

转出方保管人

转入方保管人

存放地点

交接日期: 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