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

关于集中受理全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的通知

文章来源:国有资产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4-03-26 浏览量:

各部门、各学院:

根据《南京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报废报损管理实施细则》(南财大国资字〔2024〕1号)规定,现就2024年上半年集中受理全校固定资产处置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

二、受理事项:校内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核销等资产处置事项。虽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但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应用尽用、能用尽用”。

三、固定资产处置范围

1.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其中,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资产使用年限按《南京财经大学通用办公设备与办公家具配置实施细则》(南财大国资字〔2021〕9号)文件要求执行;专用设备等其他类型资产使用年限按《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参考年限表》要求执行。

2.虽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经技术鉴定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3.盘亏、毁损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的固定资产。

4.因科研经费购置固定资产超范围或者超预算,个人回购固定资产进行核销,改为个人资产。

5.其他情形需要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

四、固定资产报废的技术鉴定

1.一次性申请报废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10万(不含)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1人。

2.一次性申请报废资产单项或批量原值10万元(含)以上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少于2人。

3.对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固定资产报废,可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4.纳入学校维保范围的通用办公设备报废,还需提供维保单位出具的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检测报告。

五、固定资产报损的责任认定

由使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责任认定结果及处理意见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通过后,按照报损流程进行处置。

1.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盘亏、毁损的,应明确责任人并落实赔偿责任。其中,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的,按账面净值进行赔偿;已达到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按账面原值的2%进行赔偿。赔偿应由相关责任人赔付至学校财务指定账户。

2.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丢失的,应取得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或第三方鉴证意见,经国有资产管理处复核,报经学校批准后,按照本实施细则明确的报废报损流程进行处置。

六、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材料

使用单位或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对拟报废、报损、核销事项向国有资产处提交处置申请和相关佐证材料。材料包括:

1.经签字盖章的《南京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南京财经大学固定资产报损申请表》。

2.拟报废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材料(其中软件报废及单件20万元以上的专用资产需提供单独技术鉴定)、拟报损固定资产的责任认定结果及有关部门认定证明或第三方鉴证意见等(其中批量或单价20万元以上大额资产、货币性资产报损需经济鉴证)。

3.资产使用管理或归口管理单位研究涉及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核销的相关会议纪要。

4.其它需要提供的支撑材料。

未尽事宜,请联系国有资产管理处。联系人:金玲,联系电话:86718584。



国有资产管理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